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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城市管理的新主体——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诞生

浏览次数:4326   信息来源: 市编办发布时间:2017-01-12 08:58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城镇化和城市工作等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央、省和梅州市有关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兴宁市人民政府调整工作部门设置的批复》(梅市府函〔2017〕4号)精神,我市成立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新成立的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撤销原市公用事业局(正科级事业单位),将原市公用事业局职能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燃气、城市管理执法、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职能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突出解决了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更好地理顺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机制,构建确立了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日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三定”方案已印发,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成立将加快我市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推动我市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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