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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超市商品低标价高收款 构成价格欺诈依法赔偿

浏览次数:1704来源: 黄伟辉 徐玉珠   信息来源: 兴宁市工商局发布时间:2016-12-14 09:49

    近日,兴宁市消委会快速调解一宗价格欺诈的消费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元并获得500元赔偿。

 

    2016年12月9日下午,兴宁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陈先生的电话投诉,称其12月8日在兴城某超市购买10只酒杯,标价0.90元/只,但结账时却按每只2.40元收费,每个单价多收1.5元,共多收15元。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该超市消费维权服务站负责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后,约同消费者一起到该超市协调解决。经调查了解,核对购物凭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工作人员的依法调解下,超市退还多收的15元给陈先生,并另外赔偿500元。工作人员还现场监督超市就实收价款与标签标价不符的商品价格欺诈行为作出更正。消费者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并对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快速调解消费纠纷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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