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日上午7时20分左右,永和镇新中村俄山屋何建方在建民房工地发生一起施工人员坠落事故,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求迅速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和事故调查组,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兴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住建局局长李坤明同志任组长,安监局谢永红同志、住建局陈加鹏同志任副组长,总工会钟胜章、永和镇周维新、国土资源局钟伟崇、监察局石超、公安局石国平、安监局朱新林、住建局周振辉等同志组成的永和镇“7•3”农村建房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取证和分析,基本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初步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落实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永和镇新中村俄山屋何建方在建民房工地。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7月3日上午7时20分左右。
(三)事故类别:建筑施工坠落事故。
(四)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兰勇,男,41岁(身份证号码:******************,籍贯: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为事故在建民房主体结构施工人员。
(五)事故在建民房基本情况:
1.事故在建民房屋主为何建方(男,56岁,身份证号码:******************),其母饶菊香(女,82岁,身份证号码:******************)。
2.事故在建民房持有用地手续(证号:兴府集用(2009)08-08-016号)。
事发时,何建方在建民房一楼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对二楼水泥柱子模板进行加固。
3.事故现场勘察情况:事发时,施工人员兰勇从靠在柱子模板的自制木梯上滑倒摔落在一楼的棚面上,摔落的垂直高度约0.8米,未佩戴安全帽防护用品。
(六)承建基本情况:2016年6月,屋主何建方将其房屋以包工包料形式口头议定给黄涛(男,31岁,身份证号码:44142519851211591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宁新街道办洋岭居委会刘屋,住址:兴宁市曙光小区民生药店601房)承建,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968元(包装修)。
(七)建筑施工资格条件情况:黄涛未持有建筑工程技术资格证书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施工队为临时组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条件。
(八)建房款结算支付情况:事发前,屋主何建方已付给黄涛建房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九)镇村落实建筑施工安全巡查监管情况:
1.永和镇落实工作情况:永和镇党委、政府于2011年5月12日印发了《永和镇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明确了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职责;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2014〕25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兴市府〔2014〕59号)和《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兴市明电〔2015〕3号)要求,组织了镇、村干部开展农村建筑施工日常安全巡查监管工作;2014年8月组织了辖区内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市安委办在永和镇举办的农村建筑施工安全巡回宣贯培训活动。
2.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永和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潘文彬,按照《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兴市明电〔2015〕3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对何建方在建民房施工安全进行了巡查监管,但在督促隐患整改过程中,未能及时跟踪、制止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的违章作业行为。
3.驻村镇干部巡查监管情况:新中村驻村组长、包片镇干部谢建峰,对市、镇有关农村建筑施工安全的文件精神进行了传达贯彻,并组织了新中村村委会干部开展农村建筑施工日常安全巡查、安全告诫工作,但对管辖内的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督促、指导不够到位。
4.永和镇新中村村委会巡查监管情况:永和镇新中村村委会按照《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兴市明电〔2015〕3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对本村建筑施工安全巡查工作进行了布置,落实村委会干部包片巡查。何建方起建房屋时,新中村村委会与何建方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发放了《农村建筑施工安全告诫书》,检查发现施工人员存在不戴安全帽违章作业行为后,进行了纠正、安全告诫,但未能进一步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6年7月3日上午6时左右,施工人员兰勇、郑传华、何先云等人到何建方在建民房工地一楼棚面上对二楼水泥柱子模板进行加固。7时20分左右,兰勇站立在斜靠柱子模板的自制木梯上加固模板,因操作失误,造成木梯滑倒,导致其从木梯第二阶上(距离一楼棚面约0.8米高)摔下,头部碰撞水泥棚面受伤。正在其他位置加固柱子模板的施工人员迅速过去,发现兰勇的头部大量流血,已没有意识。其中一人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打电话给包工头黄涛。永和派出所干警、120医护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救,经120医生现场诊断兰勇已经死亡。
接报后,兴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工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兴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永和镇“7•3”农村建房坠落事故调查组,永和镇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至7月9日,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没有引发社会矛盾,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施工人员兰勇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承建人黄涛,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及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永和镇新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何运华,包片村干部潘云新,虽按照职责要求,对巡查发现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的违章作业行为进行了纠正、安全告诫,但未能进一步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 永和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潘文彬,虽按照职责要求,对何建方在建民房施工安全进行了巡查监管,但在督促隐患整改过程中,未能及时跟踪、制止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的违章作业行为,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 新中村驻村组长、包片镇干部谢建峰虽传达贯彻了市、镇有关农村建筑施工安全文件精神,并组织了新中村村委会干部开展农村建筑施工日常安全巡查、安全告诫工作,但对管辖内的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督促、指导不够到位,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施工人员兰勇安全意识淡薄,对镇、村两级干部的安全告诫置若罔闻,没有纠正不戴安全帽的违章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承建人黄涛,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及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建议由黄涛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屋主何建方作为发包方,未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2014〕25号),以及《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兴市府〔2014〕59号)的有关规定,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格条件的黄涛,对事故发生负间接责任。建议由何建方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永和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潘文彬,虽对农村建房有巡查监管,但在督促隐患整改过程中,未能及时跟踪、制止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的违章作业行为,建议永和镇党委、政府对潘文彬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在全镇干部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
5. 新中村驻村组长、包片镇干部谢建峰,对管辖内的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督促、指导不够到位,建议永和镇党委、政府对谢建峰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在全镇干部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
6.新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何运华,虽对建房户发出了安全告诫书,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但未能进一步及时跟踪、制止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违章作业行为,建议由永和镇党委、政府对何运华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全镇通报批评。
7.新中村村委会委员、包片干部潘云新,虽对建房户发出了安全告诫书,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但未能进一步及时跟踪、制止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违章作业行为,建议由永和镇党委、政府对潘云新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全镇通报批评。
五、整改防范措施
(一)吸取教训,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永和镇一要吸取事故教训,迅速组织人员力量,落实部门、人员责任,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村在建建筑(场所)地毯式排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二要切实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2014〕25号)和《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兴市明电〔2015〕3号)的规定,加强农村建筑安全巡查监管和农村建筑施工安全宣传教育,真正把“村告诫、镇巡查”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三要建立日常考核机制,把农村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强化措施,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永和镇人民政府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农村建房施工安全巡查,实行包村监督;要督促驻村干部和村(居)委会加大巡查力度,一经发现辖区内在建建筑(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诫,跟踪督促整改,对未经报建审批在建民房、违法违规建筑施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作速上报镇党委、政府;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和个人自建房业主为施工人员缴交意外伤害保险。
(三)联合执法,加大打非治违力度。永和镇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落实监管部门、挂村领导、驻村镇干部、村(居)委会的安全巡查监管责任,保持农村建房施工领域“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对未经审批的坚决严厉打击。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用地管理,严厉查处农村建房工程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源头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市住建局要加强对镇级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业务指导,督促各镇严格执行《兴宁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兴市府〔2014〕59号)、《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兴市明电〔2015〕3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巡查监管、报告、“打非治违”层级责任。市安委办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强督查督办,对责任不落实、马虎应付的及时向全市通报。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教,建立群防群治机制。市住建局、永和镇要抓好农村建房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永和镇“7•3”农村建房安全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的重要性,教育建筑施工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建筑工匠培训,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农村建房安全隐患和非法违规行为,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把农村建房施工安全工作不断推向深入,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兴宁市永和镇“7•3”农村建房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