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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合水上游六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通告(已失效)

兴市府〔2016〕24号

浏览次数:6821   发布时间:2016-08-08 18:00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防止水污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合水上游的合水镇、大坪镇、黄陂镇、黄槐、罗岗镇、罗浮镇等六镇(以下简称合水上游六镇)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合水上游六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生猪养殖场(点)。

二、本通告的禁养区是指合水上游六镇下列范围:(一)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合水镇棚板桥水库、大坪镇钳口水库、黄陂镇石里山塘及翁公水库、黄槐镇班基坪水库、罗岗镇热水水库、罗浮镇高坑水库);(二)建制镇建成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三)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限养区是指合水上游六镇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整治内容:关闭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点);规范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点)管理,对限养区内未严格执行《兴宁市养猪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整改完毕,整改不达标的必须关闭。

四、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自行关闭生猪养殖场(点)的养殖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禁养区内的养殖场(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自行关闭的,限养区内的养殖场(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未实行达标排放、且未自行关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依法取缔、关闭。

五、生猪养殖场(点)关闭后,擅自回场恢复饲养,将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关闭,拆除栏舍及附属设施;已领取的经济补助款将依法追缴,并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论处。

六、在整治期间,对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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