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人社行罚字〔2016〕第01号
被处罚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恒春
2016年6月23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处罚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兴人社监改令字[2016]004号),依法责令被处罚人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
2016年7月28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人社监罚告字〔2016〕01号),拟对被处罚人处以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被处罚人在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足额支付王小科等221名员工工资共15708395元,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兴宁市支行(账户:兴宁市财政局,账号:44183101040002359)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