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 欢迎访问兴宁市人大网站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今日兴宁 / 社会万象
水口派出所积极劝说肇事逃逸者投案自首

浏览次数:1462   发布时间:2016-04-15 16:45

 

    4月6日深夜11点多,206国道梅江区长沙镇路段发生一宗交通事故,一辆小车与一辆横过马路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小车司机则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水口派出所民警找到肇事司机,向其讲明法律法规和利害关系,4月9日,肇事逃逸的嫌疑人蓝某主动投案自首。

 

    4月8日上午,水口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会同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民警,在水口镇布头村村干部的陪同下来到蓝某的家中,此时蓝某外出未归,于是民警就对其家属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说和教育,并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讲清楚利害关系,让其家属真正认识肇事逃逸的严重性,主动配合警方破案。4月9日,蓝某来到水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审讯,嫌疑人蓝某对其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据蓝某交待,案发时他已经看望完在梅州市人民医院就医的亲人打算驾车返回,不料在经过事发路段时,遇到相对方向的货车灯光刺眼,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目前,蓝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水口派出所教导员表示,如果嫌疑人不逃逸的话,他就不用负主要责任以上,因为对方也有相当一部分的责任,根据现场来看,如果他不逃逸可能是负同等责任,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同等责任就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逃逸的话就要负主要责任以上了,逃逸又造成一人死亡,就要负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城乡一线)

 

 

转载请注明“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Copyright @ 2013-2016 主办:兴宁市人大常委会
地址:兴宁市中山东路市府大院内 电话:0753-333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