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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部分将调整

浏览次数:1493   发布时间:2016-02-28 12:33

 

    近日,梅州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梅州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便基层群众看病就医,引导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就诊,经梅州市政府同意,梅州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作出一定的调整。通知要求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则由90%提高至95%。其他则按原规定执行,即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65%,市外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据了解,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和区域卫生主管部门规定,一级医院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二级医院主要指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三级医院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市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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