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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汽车因质量原因退货可退车船税

浏览次数:1559   发布时间:2015-12-12 08:00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内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车船,可以申请退还相关的车船税。

 

    新政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此外,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而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城乡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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