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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兴市府〔2013〕12号)

浏览次数:1603   发布时间:2013-03-13 18:00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促进我市社会经济跨越发展,拟对福兴街道办事处向阳村、墨池村、黄畿村和刁坊镇罗坝村范围内的部份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福兴街道办事处向阳村上何、下何、老陈;墨池村邹岭、五一、上钟、下钟、开花地、怡塘、塅心、纸宝卢、上洋、下洋、树德堂、上社、下社、巷一、巷二、巷三、巷四;黄畿村郭屋、移郭、移一、移二。

    (二)刁坊镇罗坝村塘背黄屋、塘背卢屋、河唇、老屋、下围、细楼下、茔顶、南门口、大楼下、人大、坜背。

    以上四至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兴宁市刁坊镇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按照《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向阳村、墨池村、黄畿村,刁坊罗坝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执行。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三)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

    (四)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从即日起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被征收人在2013年3月16日之前,按以下方式和要求选定评估机构:

    (一)在兴宁市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办公地点:福兴街道办事处主楼一楼,联系电话:3339727)、兴宁市刁坊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刁坊镇新街37号主楼一楼,联系电话:3671208)。

    (二)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签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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