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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兴市府〔2015〕21号

浏览次数:3071   发布时间:2015-04-28 18:00

    为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建设生态绿色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业示范区和铁道、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两侧林地为森林高火险区,属重点防火区域。

    二、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期间,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域内烧荒种地、焚烧香纸烛、烧山驱兽、野炊等野外用火;因生产需要,在林区炼山造林等活动需要用火的,应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落实防火措施。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期间,严禁任何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引发山火事故,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依法从重处理,责令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补种树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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