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二、受理地址
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办事窗口
联系电话:0753-3251321
三、申请条件
(一)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产业政策;
(三)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重点污染物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和审批申请函;
2、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实行并联审批的项目由环保局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附有专家评审意见)和简本,含纸质3份和电子版;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证明;
5、基建类项目提供规划许可、红线图;
6、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生态保护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畜禽养殖的,出具畜牧主管部门意见;
7、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个人)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级,依规须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请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依规受理公示于兴宁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十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
2、对项目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并依规审批前公示于兴宁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项目PPT资料介绍会审和局领导审批。
4、对项目作出审批或审查意见。
5、窗口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我局服务承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