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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市府〔2015〕2号

浏览次数:3981   发布时间:2015-02-02 09: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兴宁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档案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兴宁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兴宁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参照《梅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梅市府〔20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资源体系。

     第三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市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市法院、市检察院;

     (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

     (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市属事业单位;

     (九)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十)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

      市档案馆还应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五条  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已故干部、职工档案,以及已故的著名人物的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六条  市有关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凡反映市属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面貌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移交给市档案馆。

     国家、省、梅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专业主管部门联合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梅属各部门、梅州市级(含)以上管理企业驻兴各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依照梅州市级(含)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应向我市档案馆移交的,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八条  市档案馆应将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闻视频等声像档案、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与其他相关门类、载体档案同时收集进馆。

     第九条  撤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并后两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市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为保管全市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应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市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我市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反映我市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三)国内外、市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市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四)我市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

     (五)其他反映我市历史,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应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移交市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按相关标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手工检索目录以及相应的电子目录。

     第十五条  市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分期分批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档案,经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档案馆移交。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市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市档案局审查和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兴宁市档案馆接收档案单位、应移交档案门类一览表

 

 

 

 

附件

兴宁市档案馆接收档案单位、应移交档案门类一览表

 

序号

全   宗   名   称

档     案     门     类

1

中共兴宁市委员会

(市委办)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2

中共兴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局)

文书档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信访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3

中共兴宁市委组织部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4

中共兴宁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5

中共兴宁市委宣传部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

中共兴宁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声像、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7

中共兴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8

中共兴宁市委党史研究室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9

中共兴宁市委老干部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0

中共兴宁市委党校

文书档案、学历教育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1

兴宁市社会工作委员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2

中共兴宁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兴宁市国家保密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3

中共兴宁市委机要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4

兴宁市人民武装部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5

兴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兴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6

兴宁市信访局

文书档案、信访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7

兴宁市总工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8

共青团兴宁市委员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9

兴宁市妇女联合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20

兴宁市地方志办公室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21

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办)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22

兴宁市人民政府

(市府办)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2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兴宁市委员会

(政协办)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24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档案、公务员登记档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25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兴宁市社保局档案室负责接收社会保险专门档案)

26

兴宁市财政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27

兴宁市审计局

文书档案、审计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28

兴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29

兴宁市招商办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30

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31

兴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32

兴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33

兴宁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34

兴宁市法制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行政复议档案

35

兴宁市民政局

文书档案、地名档案、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婚姻档案、收养登记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36

兴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37

兴宁市档案局(馆)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38

兴宁市旅游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39

兴宁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40

兴宁市公安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兴宁市公安局档案室负责接收公安专门档案)

41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文书档案、诉讼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档案室负责接收检察专门档案)

42

兴宁市人民法院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兴宁市人民法院档案室负责接收法院专门档案)

43

兴宁市司法局

文书档案、公证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44

兴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45

兴宁市广播电视台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46

兴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47

兴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48

兴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49

兴宁市外事侨务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50

兴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51

兴宁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52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兴宁市委员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53

中国民主同盟兴宁市委员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54

中国民主建国会兴宁市委员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55

兴宁市农业局

(含原中共兴宁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56

兴宁市扶贫开发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57

兴宁市畜牧兽医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58

兴宁市林业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59

广东省兴宁铁山渡田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0

兴宁市水务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1

兴宁市自来水总公司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2

兴宁市气象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3

兴宁市供销合作社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4

兴宁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兴宁市中小企业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5

兴宁市商业集团公司

(兴宁市商业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6

兴宁市农业机械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7

兴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8

兴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9

兴宁市国家税务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兴宁市国税局档案室负责接收税收征管专门档案)

70

兴宁市地方税务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兴宁市地税局档案室负责接收税收征管、社保保费征收档案)

71

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档案、工商登记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72

兴宁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73

兴宁市邮政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74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7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由梅州市分公司接收)

7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宁市分公司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由梅州市分公司接收)

77

兴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78

广东电网梅州兴宁供电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79

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80

广东省兴宁市烟草专卖局

广东烟草兴宁市有限公司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81

兴宁市金叶发展公司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8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兴宁石油分公司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由梅州市分公司接收)

83

广东省盐业集团兴宁有限公司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84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85

兴宁市公路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86

兴宁市教育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87

兴宁市科学技术局

(兴宁市知识产权局)

文书档案、获奖科研成果档案、专利行政执法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88

兴宁市体育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89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90

兴宁市人民医院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91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92

兴宁市物价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93

兴宁市统计局

文书档案、统计报表档案、普查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94

国家统计局兴宁调查队

文书档案、统计报表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95

兴宁市物资总公司

(兴宁市物资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96

兴宁市粮食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97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档案室负责接收城市建设专门档案)

98

兴宁市房产服务中心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兴宁市房产服务中心档案室负责接收房地产专门档案)

99

兴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00

兴宁市公用事业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01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负责接收国土资源专门档案)

102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03

兴宁市第一中学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04

兴宁市技工学校

(兴宁市职业技术学校)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05

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06

中国人民银行兴宁市中心支行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07

梅州市银监分局兴宁办事处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08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宁市分行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由梅州市分行接收)

109

中国工商银行兴宁分行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由梅州市分行接收)

1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分行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由梅州市分行接收)

11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分行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由梅州市分行接收)

1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分行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由梅州市分行接收)

1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分行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由梅州市分行接收)

11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由梅州市分公司接收)

11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分公司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由梅州市分公司接收)

116

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17

兴宁市人民政府兴田街道办事处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18

兴宁市人民政府宁新街道办事处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19

兴宁市人民政府福兴街道办事处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20

兴宁市罗浮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21

兴宁市罗岗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22

兴宁市黄槐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23

兴宁市黄陂镇人民政府

(含原岗背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24

兴宁市大坪镇人民政府

(含原坪洋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25

兴宁市叶塘镇人民政府

(含原叶南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26

兴宁市石马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27

兴宁市合水镇人民政府

(含原龙北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28

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29

兴宁市新陂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30

兴宁市刁坊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31

兴宁市坭陂镇人民政府

(含原坜陂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32

兴宁市新圩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33

兴宁市水口镇人民政府

(含原宋声镇人民政府、下堡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34

兴宁市宁中镇人民政府

(含原宁塘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35

兴宁市永和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136

兴宁市径南镇人民政府

(含原径心镇人民政府)

文书档案、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说明:

     一、本表中的“文书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与之相对应的电子档案;“照片档案”包括纸质照片和数码照片;“声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和音、视频光盘;“实物档案”包括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大、兴宁市政府和兴宁市政协对外交往形成的纪念品,兴宁市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形成的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以及各单位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综合性荣誉奖状、证书等。

     二、部分单位因形成的专业档案数量少,未作为单独类列出,纳入文书档案管理。

     三、尚未列入进馆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其他门类档案,兴宁市档案局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与立档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商酌的基础上,确定其归属和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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