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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宁新汇景花园“12•12”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次数:8551   信息来源: 市安监局发布时间:2015-02-12 15:33

兴宁市宁新汇景花园“12·12”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兴宁市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兴宁市宁新寨仔205国道侧开发的汇景花园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查明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受市政府的委托,兴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东辉任组长,市安监局何群标、张淦清任副任组长,监察局曾海华、公安局石国平、工商局陈春帆、住建局陈加鹏、总工会钟胜章、宁新街道办事处曾云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兴宁市宁新汇景花园“12•12”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取证和分析,基本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初步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兴宁市宁新寨仔205国道侧开发的汇景花园建筑工地

    (二)事故时间:2014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

    (三)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

    (四)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1 人轻伤,死者:王心斌,男,41岁,(身份证号: ******************),籍贯:四川省平昌县云台镇庙垭村9号社33号。伤者:曾发国,男,48岁,(身份证号:******************),籍贯: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中岗乡翻水村二组。

    (五)业主单位基本情况:兴宁市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兴宁市宁新寨子205国道侧,法定代表人:赖运宏,工商注册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期:2012年7月10日,营业期限:长期。

    (六)承建单位基本情况: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公司地址:吴川市解放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黎春盛;工商注册号:44088300003692,有效期: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粤)JZ安许证字[2014]150324湛,有效期:2014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5日。建筑许可资质证号:A1011044088302-6/5,主要资格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法定代表人:郑志和,企业负责人:郑志和。

    (七)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曾观德;安全管理主任刘华国;安全管理人员曾庆、夏正兵。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4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由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兴宁市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宁新寨仔205国道侧开发的汇景花园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塔吊机械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当日在2号塔吊台的操作员杨君在塔吊吊模板时(将B1栋地下室的模板吊到B2栋前面的第一层楼应急出口平台处,当时塔吊的模板约70多块,重约1吨左右),在塔吊指挥员陈芬指挥下,吊运到卸货区的上空时,碰到二层楼脚手架的钢管,吊运的模板发生坠落二十多块,正好砸到卸货区的两名木工班工人王心斌、曾发国身上,当时两名工人正在放模板垫的方条时,其中一名工人王心斌被砸中背部,另一名年纪比较大的工人曾发国则砸到脚的中部,塔吊指挥员陈芬马上叫工地其他工人一起来搬模板,并叫现场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抢救和呼叫塔吊操作员停止塔吊作业。施工单位接到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呼叫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报“110”、呼救“120”。王心斌由于胸部创伤性休克,经兴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现场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曾发国伤情较轻,并由120救护车立即送往兴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当天已出院)。

    事故发生后,兴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宁新街道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分管领导指示宁新街道办事处全力协助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善后工作已处理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王心斌、曾发国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保作业安全情况下,未经塔吊指挥员的同意,进入塔吊卸货区;在塔吊指挥员发出禁止进入作业信号后,王心斌、曾发国仍继续冒险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塔吊指挥员陈芬未严格执行塔吊作业操作规程,在发现有人进入禁止作业区时,未立即通知塔吊司机停止作业,也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兴宁市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2、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现场塔吊指挥人员配备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新进员工未进行三级教育培训。

    3、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曾观德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落实。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4、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安全主任刘华国作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曾庆,未严格管理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6、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夏正兵,未严格管理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指挥员陈芬在未严格遵守塔吊指挥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对塔吊操作使用规程不够了解透彻,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陈芬行为属于违反操作规程。

    8、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塔吊司机杨君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物体打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起起重机械物体打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现场塔吊指挥人员配备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新进员工未进行三级教育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给予贰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曾观德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落实。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曾观德给予壹万贰千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向本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三)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安全主任刘华国作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建议对安全主任刘华国向公司作出书面检讨。

    (四)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曾庆,未严格管理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对安全管理人员曾庆向公司作出书面检讨。

    (五)、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夏正兵,未严格管理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对安全管理人员曾庆向公司作出书面检讨。

    (六)建议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对塔吊指挥员陈芬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向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七)建议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对塔吊司机杨君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向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八)王心斌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保作业安全情况下冒险进入塔吊卸货区,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九)曾发国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保作业安全情况下冒险进入塔吊卸货区;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调离其工作岗位。

    五、防范措施

    (一)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要认真吸取“12·12” 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力度,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兴宁市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为业主单位,对承建单位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要求业主应加强对承建单位的监管,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力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吸取“12·12” 事故教训,并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落实整改,确保在建工程的安全。

    (四)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督促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加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督促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

    (五)兴宁市住建局、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落实好监管人员安全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兴宁市宁新汇景花园“12·12”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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