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城区部分区域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通行实施方案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确保我市“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和《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环〔2012〕9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兴宁市城区部分区域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为推动限行工作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为契机,通过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实现逐步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机动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达到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限行对象
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绿标车”,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黄标车”。“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的界定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发动机型号和使用时间等因素确定,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的“黄标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本次限行对象是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即“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共汽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
三、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限行区域具体范围为:由官汕路、文峰一路、人民大道(G205)、迎宾大道西、国防线(S225)、福兴大道(新)、人民大道(G205)、兴将线(X017)、官汕路所包围的区域(注:限行区域不包括上述道路,详见附图)。
从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限行时间为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00时。
四、实施步骤
限行措施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宣传劝导阶段。从通告印发之日到2014年9月30日,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全市范围内道路行驶的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宣传、劝导为主,提醒驾驶员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相关规定行驶。
第二阶段为严格实施阶段。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从严查处,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进行处罚。此外,市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行动,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执法,严控冒黑烟车和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五、部门职责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负责加强宣传和指导服务,组织在市环境保护局便民窗口、机动车检测点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窗口,方便车主申领环保标志。
(二)市公安局负责在限行路段所有路口设置禁行标志,完善限行标志设施及监控设施建设,查处在限行区域行驶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避免“黄标车”在限行区域行驶。
(四)市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及限行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
市政府将根据本方案实施情况以及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适时调整“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附件:
兴宁市城区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