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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浏览次数:9178   发布时间:2014-09-23 09:40

    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本项目”)经相关文件批准,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合作企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  项目招标人: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

(二)  项目名称: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  本项目将在兴宁市南部新城约1.3万亩的土地上(以下称“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土地”或“南部新城首期范围”)进行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的建设。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土地的四至范围以《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开发范围红线图》(详见附件一)为准。

(四)  项目总用地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3481亩。

(五)  规划情况:

以《兴宁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规划内容为准。

 

二、合作方式及相关协议主要条款

 

(一)  中标人将与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兴宁市城投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负责开展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招标书表述的为准):

1、     为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供资金。

2、     完成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工作、管网、道路桥梁、安置房(不包括因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外的征地和拆迁工作而导致的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的安置房建设、福兴大道及桥梁工程建设、迎宾大道路基工程建设)的招标、建设、招商工作及对上述工作所需资金的融资;

3、     完成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部分公共设施(包括兴宁市文化广场、兴宁市图书档案馆、兴宁市美术馆、兴宁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兴宁市大剧院、实验幼儿园、实验小学、实验中学,以下合称“拟建公共设施”)的招标、建设、招商工作及对上述工作所需资金的融资;

4、     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的土地利用;

5、     确定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土地出让的时间、范围、面积和条件;

6、     制定和实施上述工作的规划、标准、计划和进度。

 

(二)  具有相关建设或施工资质的中标人(或联合体中具有相关建设或施工资质的一方或多方)根据其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从事以下建设工作:

1、     完成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工作、管网、道路桥梁、安置房的建设,但不包括因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外的征地和拆迁工作而导致的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的安置房建设、福兴大道及桥梁工程建设、迎宾大道路基工程的建设;

2、     完成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拟建公共设施的建设。

项目公司有权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定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

 

(三)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

 

(四)  本项目投标人或联合体发起人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2、     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记录、被责令停业、财产冻结、接管等记录;

3、     投标时没有拖欠政府土地地价款;

4、     投标时没有拖欠土地开发补偿款;

5、     若目前已有作为主体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项目进度没有延滞情况;

6、     若近期已有作为主体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项目没有开发甩项问题;

7、     近两年开发或建设中,无重大上访、安全责任等事件发生。

 

(五)  两个(含)以上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联合投标须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2、     联合体发起人企业需符合上述投标人资格条件并且认缴超过50%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联合体中其他企业应对联合体开展本项目有补充作用。

3、     联合投标各方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     联合投标各方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5、     在投标过程中,由联合体发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投标文件。联合体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应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受托人的资格及委托权限。该授权委托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6、     若中标,联合投标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协议。

 

三、有关本次招标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于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在兴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售。

 

四、本次招标文件的价格为每套人民币贰仟元整。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联合体发起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招标人有权拒绝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购买标书现场需提供原件核对)、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签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本次招标的投标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9:00—9:30,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9:30,投标截止后当即开标。投标人须在上述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兴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六楼。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xingning.gov.cn/)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及民营经济报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兴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本为准。

本次招标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方式的投标。

 

招标人: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

地址:兴宁市中山1路市府大院

电话:0753-3332115

监督单位: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兴宁市监察局

电话:0753-3382323

招标代理单位: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廖皓明

电话:020-87575800   ***********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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