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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兴市府〔2014〕59号)

兴市府〔2014〕59号

浏览次数:10238   发布时间:2014-09-02 22: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3日

 

 

兴宁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农村村民有序规范建房,加强对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镇长(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镇(街道)必须健全农村建房规划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建立专职管理队伍,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农民建房的日常巡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要落实各自职责,切实抓好农村建房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对农村村民建房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四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五条  村民建房要贯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鼓励利用旧宅基地,尽可能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严禁占用水田建房。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明确划定建设区、养殖区、农业作业区等区域,路网规划应延伸到300人以上的自然村。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外,除利用旧宅基地建房的,不得新选址建房。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引导村民按规划集中连片居住,搞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降低农民建房成本。每个行政村要确定一个村民集中建房点,并做出建设规划。

    村庄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八条  村庄建房规划选址时应避开易发山体滑坡、溶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区域,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富集区及地下采空区等区域;规划选址集中建房区域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第九条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设公寓式住宅。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且建筑高度不能超过15米(含楼梯间)。

    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应留足间距,满足日照、通风、安全等要求。主要朝向间距不少于8米,侧向山墙之间不少于4米。房屋庭院及周边空地要搞好绿化。

    第十条  路边、山边、水边的建筑要退足距离。

    (一)距公路用地边界外缘,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距铁路边轨不少于50米;

    (三)距山体护坡边沿不少于6米;

    (四)距河溪边沟不少于15米,距宁江河等重要河道河堤边沟不少于30米。

    第十一条  村民利用旧宅基地建房(含拆旧建新)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又无法居住的危旧房主应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内选址建设。

    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注重突出客家建筑特色和风格。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不得侵占和损坏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在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  

    第十四条  农村建房要以点带面,注重示范带动,每镇每年建成1个以上美丽乡村建房管理示范点。

 

第三章  报建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报批程序。

    (一)村民在村庄规划确定范围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如实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申请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房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建房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经办人员初步会审后,提出会审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绘制建房用地红线图,按规定程序报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镇长(主任)审批。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兴宁市新农村住宅设计标准图集》供村民免费选用。

    (四)村民建房申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由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依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后,报兴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村民经依法取得建房用地手续,应当向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和国土资源所申请实地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房屋竣工后,村民应当向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规划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取得规划核实凭证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和奖励机制

    第十六条  房屋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人畜不能混居,要适当设置农具堆放间,配套卫生间设施和三级化粪池或沼气池。

    第十七条  村民修建二层以上房屋,应当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使用标准图集,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施工员)承建,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对农村现有建筑工匠有计划地进行集中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建筑施工基本技术规范、地方特色建筑和新技术、新材料知识教育,实行持证上岗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村民集中居住区要配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按服务半径科学合理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点,取消开放式垃圾池,有条件的村要建设垃圾收集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转运站不得设置在村入口,与村主要道路相距一般不少于20米。

    各村要建设排水收集系统,有条件的村要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  供电、照明、有线电视、通信等线路应当沿路平行布置,做到整齐有序,不得乱拉乱挂。地下管线上面不得建房。在架空电力线路周围建房的,建筑物应按规定退让电力线路边距。按照电压等级:1~10千伏、35~110千伏、154~330千伏、50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水平距离分别不小于5米、10米、15米、20米。

    第二十一条  村民按《兴宁市新农村住宅设计标准图集》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进行建设的,经核实确认后按50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实施美丽乡村建房管理示范点的镇(街道)、村,将优先实施该镇(街道)、村的水利、交通、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予以拆除。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无偿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的规定,对违法违章建筑,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等,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违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搅拌企业不得向违法违章建筑供应商品混凝土,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村应加强巡查监管,建立巡查台账,发现农村违法建房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一个镇(街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有效查处制止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村主要负责人责任,对玩忽职守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年内未批先建数量超过15宗的;

    (二)违法占用水田建房超过5宗,面积合计超过750平方米的;

    (三)一个行政村出现5宗以上未批先建的。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借收取“规划费”等名义实行以罚代批,对违反规定的将从严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立违法违章建筑举报制度,对经查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连续发生3宗以上举报而未及时有效处理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村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兴市府〔2012〕35号)与本实施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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