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兴宁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审改办”,设在市编办)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
兴宁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2〕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印发〈梅州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2〕24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办〔2012〕16号)精神,为做好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主导作用,着力解决政府经济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探索构建具有强大动力、充满活力和可持续竞争力的行政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为我市推进“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1、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面衔接国务院、省政府、梅州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凡是国务院、省政府和梅州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以及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有效调节,通过质量认证和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调整。对需经过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审批项目,一律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不必要的环节予以取消。对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于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解决的事项,取消政府管制。取消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加快推进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设立管理体制,降低市场准入成本。依法审慎使用应急措施,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取消生效的应急措施。行政审批的所有环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依法全面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
(1)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和调整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市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兴市府〔2012〕6号)保留,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或省政府、梅州市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明确审批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等事项后,原则上予以保留;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或省政府(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决定取消的179项行政审批事项)、梅州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凡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进行审批。
已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国办发〔2004〕62号文件颁布之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或省政府、梅州市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
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果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以及取消后不会影响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不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享受优惠待遇、不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予以取消;对没有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上依据,或省政府、梅州市政府公布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取消。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中或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3)全面清理和规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事项。除了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外,各部门重点要对我市以上级或我市自行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通过审批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和提供服务,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以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对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审批事项,由该事项实施主体重新评估其合理性并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初步意见,然后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以市政府一般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以我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于保留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参照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实施主体、审批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审批责任人、申请材料目录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积极主动向镇级政府放权。根据市、镇级政府的职能定位,按照社会服务管理职能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原则,下放权力、明晰责任,充分发挥镇级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作用,增强镇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深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制度改革,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扩大镇级政府对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处置权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移给镇级政府承担。确需镇级政府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或承办有关事务,要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镇级机关可以实施的审批项目,市直职能部门及省、梅州驻兴有关单位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依法委托或下放管理权限,推动职能下沉、资源下移。对委托到镇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切实保证镇级政府履行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要求,结合清理和规范审批事项工作,一并梳理拟下放、委托到镇级的审批事项。对可以下放、委托到镇级的审批事项且符合条件的,一律下放或委托。
3、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将行业管理、社会生活服务管理等职能转移给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承接和竞争择优等原则,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项目责任监督,行业自律,行检行评,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等职能有序向社会组织转移。对照省政府令第169号,凡是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一律参照省政府各部门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落实《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规定,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快制定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推动政府由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
(二)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社会活力。
1、优化经济调节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须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外,逐步取消对自然人和非公有制企业自主投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项目的投资审批。逐步取消下达招商引资指标的做法。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经济监测预警和宏观指导信息发布,充分发挥发展规划、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价格政策、环保标准、能耗标准、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等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投资行为,优化经济结构。
2、规范市场监管职能和行为。全面清理和废止妨碍市场流通的限制性规定,破除地方保护壁垒,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对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维护生产和消费安全。逐步实现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解决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挂钩或变相挂钩问题。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组织和诚信个人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制度,营造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社会环境。
3、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清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放宽社会资本进入的限制,打破垄断,降低门槛,鼓励竞争。强化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就业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住房、就业、养老、医疗与康复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完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
(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1、规范政府行政权限。定期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外,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以文件等形式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坚决纠正与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相违背,以及涉及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定化的行为。
2、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制度和政协民主协商制度。
3、优化政府部门行政权力配置。对重复、相近的审批等事项进行整合归并,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审批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防止多重审批和推诿扯皮。减少审批环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没有明确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同一审批事项在同级政府部门存在多个审批环节的,原则上取消中间环节,改为由终审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4、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加快推进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打造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建立完善审批业务网上办理机制,明确网上审批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网上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扩大网上申请审批事项的办理率,到2015年,实现我市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办理率达到95%以上,非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办理率达到80%以上。完善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实现相关审批事项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可操作、便于评估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
5、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探索人民群众监督权力和资本的有效方式,规范权力和资本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行政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的各个环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审批机关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市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清理工作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10月15日前)。市直职能部门及省、梅州驻兴有关单位根据《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的概念》、《兴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依据目录》和《兴宁市审批项目清理和审核标准》(附件6、7、8),结合省政府和梅州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按照本《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对各自职能、现有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是将本单位实施的所有审批项目全部罗列出来,二是按属性将这些审批项目划分为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三个类别(其中,前两类主要包括四方面:1、兴市府〔2012〕6号公布的上一轮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2、兴市府〔2012〕6号公布的《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项目目录》所列事项,实事求是归类并作说明后,一并纳入本次清理范围;3、省、梅州市下放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4、原漏报及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各审批项目的子(事)项名称,三是按类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并按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清理标准和要求,提出拟保留、取消、委托、下放和转移的清理意见,减少审批项目,压缩审批时限。各单位需报送清理情况报告、拟保留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附件5),并填写《兴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兴宁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和《兴宁市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附件1、2、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10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告、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用A4纸)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报市审改办(办公地点设在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股。联系电话:3262786,传真:3262786。表格可在市编办公用邮箱(xnsbwb@163.com,密码:123456)下载。
为配合完成好我市农村综合改革简政放权工作,请市直职能部门及省、梅州驻兴有关单位参照《阳山县扩大乡镇政府管理事权目录(试行)》,认真梳理本部门的所有审批事项,按照“事权合理、能放则放、该放必放”原则,以委托或下放的形式,将面向社会、企业和市民的市场安监、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移交给镇、街审批,填写《兴宁市简政强镇拟向镇级政府放权项目统计表》(附件4)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于9月28日前交市审改办。
(二)审核验收阶段(11月15日前)。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市审改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上报的三类审批事项的拟保留、取消、委托、下放和转移的清理意见及目录进行审核后,拟定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三)向社会公布阶段(12月15日前)。将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提请市政府审议。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我市新一轮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委托、下放和转移的目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大对我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在全市上下形成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和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以及不改不行、改了更好的共识;通过宣传,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克服“不让减、不想减、不敢减”的错误思想,顺应形势,简政放权,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省、梅州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深刻认识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改革的工作任务及措施,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指定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承担具体工作,确保我市新一轮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尽快确定本单位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填写《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9,表样可在市编办公用邮箱下载),于2012年9月28日前报市审改办。
(三)涉及其他单位参与的联审或会审项目,主审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提出实施联审或会审的具体办法。
(四)各单位要按时如实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对存在漏报、瞒报或其他弄虚作假情况或不按时报送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我市将从市府办、市编办、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局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清理工作班子,集中审核,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按质如期完成。
附件:
- 兴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
- 兴宁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
- 兴宁市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
- 兴宁市简政强镇拟向镇级政府放权项目统计表
- 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参考样式)
- 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的概念
- 兴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依据目录
- 兴宁市审批项目清理和审核标准
- 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