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加快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保障园区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水口镇布头、博溪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约400亩,作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省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水口镇布头、博溪村(以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面积约400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旱地、鱼塘等(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市国土资源局按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安置方式:1. 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2. 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3. 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