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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兴市府〔2014〕31号)

浏览次数:2480   发布时间:2014-05-05 11:00

兴宁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告知书

 

兴市府〔2014〕3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快我市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建设,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兴市府〔2012〕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兴宁市永和镇蓝排村。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永和镇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按照《熙和湾客乡文化旅游产业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执行。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三)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

   (四)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从即日起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以下方式和要求选定评估机构:

   (一)在兴宁市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永和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3601133。

   (二)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签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作者:佚名 编辑:s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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