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经贸[2009]11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年检的通知
各有关酒类生产企业:
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和省经贸委《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酒类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整规[2009]136号)的规定,为做好2008年度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凡持有效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酒类生产经营资格,收回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三、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2008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附件1,一式四份,省、市、县、酒类检测中心各一份);
2、《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4、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
以上年检材料一律要求装订成册,否则不予受理(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四、时间要求
请酒类生产企业年检材料及产品检测送样(2000毫升)于2009年4月24日前送市经贸局酒类管理办公室。产品检测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及产品检测送样的企业,过期责任自负。
五、其它事项
1、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者,必须停产(停业)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同时持有同类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省经贸委不再对省证实行年检,并收回省证;
3、经贸局酒类管理办公室电话:3336211。
附件:2008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兴宁市经济贸易局
二00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