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兴统字〔2009〕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关于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安排》(统培院[2009]01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2007年度及以前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必须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2008年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其他有志于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在岗统计人员,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2009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指定培训课程,报名人员需交纳教材费18元。(即代省局收取)
三、培训与结业考试
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个人自学为辅;面授时间不得少于32课时。
结业考试采取开卷、笔试形式进行,按省统计局教育中心下发的试题和统一要求组织考试。
四、组织管理
(一)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省统计局教育中心统一负责。包括制定培训计划;征订、发放培训教材;制作结业考试题及日常组织管理等工作。
(二)市统计局负责所辖地区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按照上级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向上级订购培训教材等各项具体工作。
五、要求
根据梅州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09年我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梅市统[2009]4号)对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请各单位敦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培训对象于7月15日前到统计局综合股订购教材,培训考试时间初定为10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浩宏(兴宁市统计局四楼综合股)
电话:(0753)3323636
传真:(0753)3333665
兴宁市统计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