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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需知

浏览次数:3664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4-01-15 09:30

各位购房消费者:

根据当前商品房预售、现售的状况,为切实维护各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谨致温馨提示:

一、购买商品预售房。要向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核查所购房产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是否相符,所购房产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相符时,方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购买商品现售房。要向房地产企业购买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核查如下证件:

(一)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持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所购房产同时符合上述四项内容的要求时,方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买私人房产。要购买已依法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请先到市住建局五楼房产档案室查询,核查清楚房地产权后,方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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