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须知
各位购房消费者:
根据当前商品房预售、现售的状况,为切实维护各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谨致温馨提示:
一、购买商品预售房。要向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核查所购房产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是否相符,所购房产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相符时,方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购买商品现售房。要向房地产企业购买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核查如下证件:
(一)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持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所购房产同时符合上述四项内容的要求时,方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买私人房产。要购买已依法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请先到市住建局五楼房产档案室查询,核查清楚房地产权后,方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