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设在市环保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兴宁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及《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的决定》、兴宁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环保部等八部委及广东省、梅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利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为我市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对近年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内容如下:
1、2007年合水镇范围水选矿场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洗矿废水是否做到循环使用?堆场有无防护措施?被关闭的水选矿场有无死灰复燃?
2、2007年漂染、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污水排放有无达到标准?是否存在偷排行为?
3、去年以来,经调查处理的群众环境信访案件是否得到落实?
(二)对合水镇官田河流域私挖滥采铁矿进行专项整治,取缔在官田河流域的挖选矿行为,消除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解决医疗卫生行业医疗废水处理设施老化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问题,督促医疗卫生行业对医疗垃圾集中处理。
(四)对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新上项目达到环保“三同时”要求,有效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五)对城区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性噪声进行专项整治,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娱乐场所,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的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兴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公共事业局、工商局、文广局、卫生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供电局、水利局、招商办等部门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和信息调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联合经贸、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有关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查处,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经贸部门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对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坚决取缔“十五小”企业、淘汰生产项目,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情况的控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培训。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及医疗废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源安全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培训,确保医疗废物、废水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正常运行的督察督办工作,指导污水处理厂建立健全日常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如期正常运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水处理厂各项环保措施落实的监管。
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对垃圾填埋场是否存在垃圾渗漏液超标排放或是否直排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填埋场建立环境应急预案,配备有关环境应急处理设施。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不法企业;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限期整改的企业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或不得通过年检;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而配备KTV的酒吧,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组织环保安全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环境管理工作,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电力管理部门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水利部门负责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合水水库及村镇饮用水安全工作。
招商办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梅州市政府关于《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的规定,严把环保准入关,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法企业。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要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目标、时限和督办部门,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通报;三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另一方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应及时报送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加大督查力度。
对重点难点案件实行包案制度,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以及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坚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8年6月~7月)。
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和部署,并对全市的重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对重污染行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和分类建档,确定执法重点,制定行动方案。
(二)检查整治阶段(2008年8月~10月)。
环保局和有关部门专门组织力量,根据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和内容,对有关企业、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11月)。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长效管理制度,认真加以落实。持续对重点污染企业加大监管巡查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进一步得到改善。
附件:兴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兴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罗颖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罗建军(市府办副主任)
丘远球(环保局局长)
成 员:何伟洪(监察局副局长)
黄伟文(环保局副局长)
宋善红(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朱向科(经贸局副局长)
罗春明(公安局副局长)
黄启泉(司法局副局长)
何志忠(建设局副局长)
潘文忠(公共事业局副局长)
何东波(文广局副局长)
刘碧华(工商局副局长)
何群标(安监局副局长)
郑 华(卫生局副局长)
刘 心(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桂祥(水利局副局长)
陈小良(招商办副主任)
黄志平(质监局副局长)
罗小乔(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黄伟文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环保局,联系电话:3251036、3261672。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整治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