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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5191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0-10-20 14:49

兴市府办〔2010〕34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市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3381995。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日

 

 

 

 

 

 

 

 

 

兴宁市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实施方案

 

 

兴宁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梅州市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新华书店改革重组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依据《全省新华书店转企改制人员安置工作指引》、《全省新华书店转企改制财务工作指引》和《全省新华书店转制工作验收标准》,结合我市新华书店实际情况,确保于2010630日前完成兴宁市新华书店转企改制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梅州市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发行产业发展规律,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构建以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为标志的出版物流通新体制,发挥国有书店在出版物发行领域的引导、带动、示范作用,做大做强国有出版物发行产业,为建设文化梅州和人文秀区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改革原则。一是新华书店由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文化企业,其经营宗旨和宣传文化阵地的性质不变,将继续在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唱响主旋律,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二是坚持国有资本控股的原则。改制后的企业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但国有资产必须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三是与集团化和连锁经营体制建设相互促进。以资本为纽带,推进各种形式的连锁店建设,形成国有书店的系统功能,做强做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稳定原则。积极稳妥,改革创新,整体推进,分步实施。要与上级党委和政府对新华书店改革的部署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做好人员安置,确保稳定,以改革促进发展。

(三)依法原则。坚持党委领导、部门管理、行业自律、依法运营的管理体制,依法操作,规范程序,分类指导,依法实施改制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改制目标

(一)改革市新华书店国有独资事业单位的体制,在坚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规范的公司制企业,面向市场建立合格的市场主体,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

(二)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创新企业体制和机制,从根本上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转制基准日和转制完成时间。市新华书店转企改制的基准日为20091231日。清产核资、离退休人员和事业编制职工身份确认等,均以基准日为准。转企改制工作要在2010630日前完成。

四、基本情况及领导机构

(一)基本情况。兴宁市新华书店于195211日成立,是全民所有制的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经费自收自支。主营图书、音像制品、兼营文化、体育用品等。现有在职事业编制职工92人(其中:停薪留职9人,长期病号1人),编制外合同工11人,离休干部3人,退休人员41人。20091231日账目总资产528.94万元,负债366.18万元,净资产162.76万元。2009年全年销售收入1567.81万元。目前资产状况、经营运作情况良好。

(二)成立领导机构。转企改制工作在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在市委宣传部的具体指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改制的各项工作。成立了兴宁市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新华书店经理李平任组长,彭志雄、曾论文、赖金华、龚森光为小组成员。

五、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资产处置。

1.清产核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聘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对于资产清理评估后确认的资产损失,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一次性核销。

2.全面清理债权债务。要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对库存积压待报废商品等不良资产进行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要明晰产权,确保资产的真实、完整、准确及安全性。新华书店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方式转增国家资本。

3.根据评估核定的净资产总额,部分作为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等转制费用,余下的净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由政府授权市委宣传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公室(按上级要求拟成立)持有和管理,行使出资人权益。

(二)职工安置。

1.职工安置的总体思路。

1)截至转制基准日20091231日,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条件的事业编制职工26人,经单位与本人协商一致,办理提前离岗手续。

2)对事业编制职工中停薪留职人员9人,编外合同工11人给予经济补偿后进行分流。

3)对事业编制职工中的长期病号(精神病)1人,不作分流处置,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其改制基准日至允许退休日的基本待遇,可用预提费用的方式解决。

4)留在转制后单位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人员57名,转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2.提前离岗人员的待遇和分流人员的补偿办法。

1)提前离岗人员的待遇及预留的安置费用项目。

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与参照原事业单位退休标准计算的退休费差额(以本人第一年的差额为基数)按第一年发90,第二年发70,第三年发50.第四年发30%,第五年发10%,第六年(含第六年)后不再发放。

提前离岗人员应预留的安置费用项目:基准日至本人退休前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退休后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金;退休费补差费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的独生子女奖励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节日慰问金;丧葬抚恤金。

2)分流人员的补偿办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620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分流到社会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人月平均工资或单位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本人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1.离休干部的安置。

改制后,3名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局统一管理和服务。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给予支持解决。

2.退休人员的安置。

1)安置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粤府办200462号、粤府办200620号、粤办发200935号等文件规定,退休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安置。

2)退休人员的安置待遇。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保留转制基准日前的福利待遇。

转制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即提前离岗人员)的待遇,本方案中第五大点第二项第二小点中提前离岗人员的待遇及预留的安置项目中已详述。

3)退休人员应预留的安置费用项目。

退休待遇差额补贴经费(即:基础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标准计算的退休金差额);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金;丧葬抚恤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节日慰问金。

4)退休人员的管理。

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转制后退休人员的管理应移交社会管理机构管理。鉴于兴宁市尚未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所以,转制后退休人员的管理仍暂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

(四)改制费用。

1.改制费用包含项目:提前离岗人员所需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离休待遇及医疗保障资金、原事业编制职工退休待遇差额补贴经费、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或依托管理费用、独生子女奖励金、病残及工伤人员补助费、符合国家规定的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2.改制费用原则上在自有资金、国有净资产和国有股权收益中解决,部分专用资金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解决。

(五)注册登记。

兴宁市新华书店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此项工作已于20091225日完成撤销工作(兴机编200926号文件)),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六、落实相关政策

省委粤办发200935号文件指出:新华书店改制是中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处理好富余人员分流补偿、原事业编制职工退休待遇补差和社保历史遗留等问题。

为保证兴宁市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建议兴宁市委、市政府在下列几个问题上给予支持解决:

(一)以市委办、市府办名义下发《关于同意兴宁市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按时按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粤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改制期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改制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

(三)落实国家、省和市制定的一系列有关文化体制改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对改制期间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以及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减免。

(四)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由政府协调市财政、编办、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国土等部门支持指导新华书店适用改制政策,帮助做好改制工作和人员安置等工作,使新华书店的改制工作顺利开展和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主题词:事业  单位  改革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单位、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0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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