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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梅州市府办关于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4325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2-03-02 10:28

兴市府办〔2012〕2号


转发梅州市府办关于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府办《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7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职能和经办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

成立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三、机构设置

梅州市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撤销原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镇(街道)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撤销原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四、移交时间安排

(一)行政职能移交。

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职能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科(股)或社会保障科(股)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编办、卫生局协办)

(二)经办职能移交。

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办职能移交给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111231日前完成。从201211日起,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镇(街道)按照原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办理相关业务,待《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后,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卫生局、编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三)人员和编制移交。

各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原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编制和经费移交给各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人员工资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20111231日前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编办协办)

(四)参保信息资料移交。

卫生部门于20111231日前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数据备份后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城乡居民医保新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按原办法进行操作。市卫生局负责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开发商协商,做好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作。城乡居民医保新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卫生局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数据移交、切换、合并和调试等工作,确保新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资产移交。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移交。

20111231日,各县(市、区)卫生局将当前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银行收入过渡户、支出户基金余额全部划转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新开设收入过渡户、支出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20127月底前,市审计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务移交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市审计局牵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2.资产移交。

市、县(市、区)卫生局将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现有信息系统设备等资产分别移交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镇(街道)将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现有信息系统设备等资产移交给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111231日前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五、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顺利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和指导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制订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经办操作规程,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县工作。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日常业务经办和运行服务、医疗待遇审核和支付、基金会计核算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的核拨工作。

卫生局: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性文件、运行数据、基金、编制人员、设备等移交工作,并协调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机构设立、人员编制的调整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移交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税务局:负责做好征收体制未改变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征收工作。

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的参保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参保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推进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切实做好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确保20111231日前全面完成移交工作。

(二)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如工作中出现推诿搪塞、不主动、不配合、难协调等行为,造成推进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等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平稳过渡。各级卫生部门对移交内容要列出清单,在移交前提交本级领导小组。牵头部门要制订出详细的工作计划,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移交期间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实现平稳过渡。

 

 

 

主题词:劳动  医疗  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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