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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2013年廉租公房出租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浏览次数:4475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3-04-12 15:55

兴市府办〔2013〕9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2013年廉租公房出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局制订的《兴宁市2013年廉租公房出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9       

 


 

兴宁市2013年廉租公房出租实施办法

 

市住建局

 

为切实解决好我市城区双特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局今年继续兴建50套廉租公房,目前已竣工。现将2013年廉租公房出租实施办法如下:

一、廉租公房基本情况

    2013年的50套廉租公房兴建在兴城永泰市场,为八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每套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户型为二房一厅一厨房;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工程总投资625万元。

二、申请租住条件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廉租公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兴宁市城市户口并居住在兴城的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兴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31元,并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申请租住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领取《兴宁市申请廉租公房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住房情况和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三)带盖好公章的审批表、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报名。

申请廉租公房报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存折,未婚、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以上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2. 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说明材料;

3. 计划生育证明。

(四)报名时间:201358日至514日(节假日照常办公)。

(五)报名地点:市住建局一楼住房保障股(原市房管局内),联系电话:3682276

(六)由市住建局调查、核实、公示(在市住建局网站予以公示)、检验合格后,发出廉租公房抽签通知书。

(七)廉租公房租住资格通过抽签形式确定(时间、地点待定)。抽签结果将通过兴宁电视台、《今日兴宁》和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市民监督举报,凡经查实属违规租住廉租公房的,一律取消其租住资格。

四、准入和退出制度

廉租公房不得转租、转借(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

廉租公房租赁户每年进行年度审核,经年审符合条件规定的,签订下一年度的租赁合同;已停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不符合条件者,终止享受廉租公房租赁优惠政策,并应在一年内腾退廉租公房,期间按商品房市场租金收取;在规定时限内不退房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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