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2010〕39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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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兴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和鼓励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渠道来源,及时查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本办法是我市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市、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举报;兴宁市安全生产投诉电话:12350,各镇(街)、市直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安监、公安(消防、交警)、工商、质监、国土资源、农业、农机、林业、水务、交通、公路、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外经贸、园企办、乡镇企业、文广、教育、卫生、供电等部门均应建立或明确举报受理机构,严格举报事项的受理程序,完善举报事项查处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信箱、通讯地址,为举报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并将举报事项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或必要的证据,以便及时核实、查处、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事项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建设施工的;或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无安全防护保障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偷挖关闭后的煤矿、非煤矿山的;非煤矿山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按阶梯式自上而下开采、偷岩取石的;非煤矿山现场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的。 (四)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五)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或经安全生产许可后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放任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违背规律超强度超负荷作业的。 (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八)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动火、用电的。 (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二)建筑施工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钢丝绳严重磨损,断丝超标的;施工现场配电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外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过少,不设剪刀撑,不设防护栏杆,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城市建成区(圩镇)未经批准,擅自改造、扩建、装修门店,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事故危及公共安全的。 (十四)桥梁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公路施工现场无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工棚、民工宿舍等驻地存在明显消防安全等事故隐患的;桥涵存在明显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垮塌的。 (十五)新建的楼、场、馆、所未经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网吧、酒吧、歌厅、酒家、宾馆等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开业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六)人员密集场所无安全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或经营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挪作他用或者超期使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十)发生死亡、重伤或者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或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 (二十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即安排上岗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电工、焊工、制冷工、登高架设工、锅炉工、压力容器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十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的。 (二十五)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亲属)。 (三)受害者的投诉。 (四)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第八条 对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市、镇政府(街道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九条 举报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首先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对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但未作出经济处罚或作出经济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举报的事故隐患等级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分五个档次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依次为:表扬、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 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1、举报内容或线索详实程度;2、挽回经济损失大小;3、事故隐患的危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程度;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涉案金额和危害程度及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程度。 (二)对经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按缴入国库的罚没款总额的5%以下给予奖励,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一)举报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均应受理。 (二)受理口头举报,应当热情接待,将举报事项详尽记录,经举报人确认并签名或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受理举报单位初步审查认为举报事项内容不清楚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安委办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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