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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浏览次数:5698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0-10-19 21:56

兴市府〔2010〕39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兴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和鼓励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渠道来源,及时查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本办法是我市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市、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举报;兴宁市安全生产投诉电话:12350,各镇(街)、市直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安监、公安(消防、交警)、工商、质监、国土资源、农业、农机、林业、水务、交通、公路、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外经贸、园企办、乡镇企业、文广、教育、卫生、供电等部门均应建立或明确举报受理机构,严格举报事项的受理程序,完善举报事项查处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信箱、通讯地址,为举报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并将举报事项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或必要的证据,以便及时核实、查处、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

第六  举报项内

本市行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任何位和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经查实举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相关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被有依法令限期整改、停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未关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建设施工的;或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无安全防护保障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取得采矿许非法矿产资源的;偷挖关闭后的煤、非煤山的;非煤山以采代探、超越界采,不按梯式自上而下采、岩取石的;非煤现场安全帽的。

(四)未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事危品生产经营的。

(五)未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事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或经安全生产许可后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章指章作劳动纪律,强令工冒,放任反操作程,律超强度超荷作的。

(七)危物品生经营运输存、使用及弃物经营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八)烟花爆竹、危品生经营所未批准擅自火、用的。
    (九)生经营存、使用危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存在三合一象,危及工、居民安全的。

(十)重大危源未登或者未按估、控,或者未制定急救援案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置不符合准或行业标准的施、设备、器材、劳动用品的;使用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安全的工设备的。

(十二)建筑施工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无保装置,起重钢丝绳严重磨断丝的;施工现场箱不符合三电两级反“一机、一、一漏、一箱”定的;外脚手架立杆基不平、不、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架体建筑结构结过少,不剪刀撑,不护栏杆,脚手架外置密目式安全的;城市建成圩镇)未批准,擅自改造、建、装修店,存在安全患可能生事故危及公共安全的。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建工程目的安全施,未依法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施工、同投入生和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产经营项目、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位、人的。

(十四)梁施工、人工施工作业违反操作程的,公路施工现场无可靠安全防措施的;工棚、民工宿舍等地存在明消防安全等事故患的;涵存在明重大安全患、有可能塌的。

(十五)新建的、所未消防机构审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网吧、酒、歌、酒家、宾馆等公共娱乐场所未消防收擅自开业存在火灾患的。

(十六)人密集所无安全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或经营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挪作他用或者超期使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十七)无牌、无证车辆、假牌、盗牌、报废、拼装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农用车辆载客、三轮车超员载客、未批准的车辆擅自营运学生的
    (十八)特种设备锅炉力容器、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未取得注使用的,使用无制造、无安装、无检验合格志的特种设备的,不具备资质条件安装特殊设备的。
    (十九)生产经营单发现有重大事故兆或患不上、不及采取急措施、不制定案的。

(二十)生死亡、重或者中毒等生安全事故隐瞒的,或事故位、有破坏、造事故现场的。
     (二十一)生生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未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守或者逃匿的。

(二十二)非煤山、烟花爆竹、危品、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即安排上岗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电工、焊工、制冷工、登高架设工、锅炉工、压力容器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十四)承担安全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出具明或者告的。

(二十五)其他可能致重大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患及重安全生产违法行

第七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法的奖励规定:

(一)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举报

(二)举报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特定任和义务的人(及其亲属)。

(三)受害者的投

(四)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和系方式,无法取得系的。

第八  对举报的各事故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市、政府(街道办)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事先未掌握控的,举报人可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他举报予表。多人举报同一事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面委托其他署名人取。

第九  举报的事故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精神质奖励合的原则对首先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

(一)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依法查,但未作出经济处罚或作出经济处罚在1万元以下的,按举报的事故患等和安全生产违法行危害程度分五个档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依次:表、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 

奖励级划分依据:1、举报内容或线索详程度;2、挽回经济损失大小;3、事故患的危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程度;4、安全生产违法行的涉案金和危害程度及可能致的社程度。

(二)对经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处罚在1万元以上,按国库罚没总额的5%以下奖励,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2万元。

(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  举报的受理

(一)举报人以信、件、电话、口等方式举报事故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市、(街)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和机受理。

(二)受理口头举报应当热情接待,将举报项详尽记录经举报人确认并签名或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举报举报的,受理举报单位初步审查认为举报项内容不楚的,可以请举报明情
    (三)对单位或者举报的事故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由市政府有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进行初步定、分初步重大安全生事故患的,由市政府有门会同市安门迅速组织专家到现场调查确认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四)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位以及不愿公自己举报的,尊重举报人的并给予保密。
    (五)对来来访举报非安全生产违法行和安全生事故患的,应热情接待、耐心明,告知举报人到有门进举报

第十一  举报案件的
    (一)对举报的事故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由有后,按职责分工和隶属关负责、分级处理。能交叉受理的事故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举报,由市安委门处理;两个以上部因管辖发争议的,由市安委指定理。
    (二)市、镇(街)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受理举报案件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举报人要求对举报查处况进行答的,要在查处后10工作日内给予答级领导批转的举报案件,在要求的内办结并报调查处理情
    第十二  举报案件的理程序
    (一)接到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时,应先进行书面登记,填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或《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受理登记表》。
    (二)及时分送有关部门在2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
    (三)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立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分管领导批示;凡属情节危急、案情重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案件,应立即将举报核查材料报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并经批准后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四)经初查核实属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做到整改资金、措施、期限、人员、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隐患。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迅速组织依法查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市政府指定牵头执法部门,组织联合执法及时予以查处。
    (五)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审核,凡发现查处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处理结果应回复实名举报的举报单位和个人。举报内容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以书面材料报上级部门批准延期。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的归档
    凡办结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材料,要根据档案管理“一案一卷一档”的原则单独立案归档,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为维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举报试图利用安全生产举报来达到某目的,或以安全生产举报故意干安全生正常秩序的,市、(街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的部门应明辨是非、客公正、明事举报人有用心、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社会恶劣影的,市安委办将会同公安机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安委办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  举报△  奖励  通知

抄送:市委各单位、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0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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