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2011〕11号
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城镇退伍军人复员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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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城镇退伍军人、复员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兵役法》、广东省政府《广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2003〕89号)和《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冬季城镇退伍军人复员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0年冬季城镇退伍军人、复员和转业士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安置补助金标准: (一)城镇退伍军人、复员士官每人19684元; (二)转业士官安置补助金基数每人29526元; (三)转业士官及城镇入伍的一、二、三、四期复员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每人每年增发1640元补助金。 二、城镇退伍军人、复员和转业士官应向市退伍办(设在市民政局)提出实行自谋职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市退伍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市民政局按标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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