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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命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的通知

浏览次数:4991来源: 佚名   发布时间:2011-08-02 12:00

兴市府〔2011〕8号


关于任命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鉴于我市机构改革导致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名称变更,根据《兴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任命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现将财务总监名单通知如下:

刘汉清同志任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务总监。

陈谷如同志任兴宁市水务局财务总监。

罗伟东同志任兴宁市交通运输局、房产服务中心财务总监。

上述人员任期至2013330日止。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监督  人员△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14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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