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2011〕31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宁新街道办事处寨仔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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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1〕564号文批准,决定征收宁新街道办事处寨仔村民委员会属下宗顺等5个村民小组位于205国道南侧的集体土地共39.967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2010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宁新街道办事处寨仔村民委员会属下水田10.4505亩、旱地27.3105亩、鱼塘0.5895亩、有林地0.144亩、集体建设用地0.0585亩、未利用地1.4145亩,合计39.9675亩(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各种地类补偿标准分别为:水田51575元/亩(含青苗费)、旱地44016元/亩(含青苗费)、鱼塘56631元/亩(含鱼苗补偿费)、有林地8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20225元/亩、未利用地10113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村集体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11年9月23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1年9月14日至2011年9月27日),以书面形式向宁新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